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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负责机构
规划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三) 须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及其他具体要求。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到规划管理局领取填写);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四)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 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按项目需要提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附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规划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