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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来源: 时间:2017-09-14 11:45:53 分享到:

申请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负责机构

规划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三) 须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及其他具体要求。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到规划管理局领取填写);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四)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
  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按项目需要提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附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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