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拆除除300平方米以上5 级工程、4 级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
负责机构 | 规划管理局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二)根据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之规定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办理了补建或补偿手续,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 (一)申请报告一份; (二)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三)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文件(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五)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或总平(复印件一份); (六)需拆除的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和工程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
审批收费 | (一)收费项目:补交易地建设费(指申请补偿的收费,申请补建的不收费) (二)收费标准。 1500元/平方米(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000元/平方米(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800元/平方米(县城) (三)收费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八点:因城市建设和旧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偿,具体标准为: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按6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按6B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交纳易地建设费。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第十九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准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不少于原拆除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6 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级别的标准补建。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拆除工程时的实际造价和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不能确定实际造价的按工程所在地6 级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
受理窗口 |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