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8:30-18:00
周六至周日 :休息
客服热线:0771-5870555
邮箱:214567235@qq.com
申请事项
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负责机构
建设局
审批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1份); (三)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原件1份);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原件1份)。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