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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来源: 时间:2017-09-14 11:58:17 分享到:

申请事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负责机构

行政审批局

审批依据

201041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7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9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7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9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④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③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⑥施工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1)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②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③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原件1份);
  ④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原件1份);
  ⑤防雷机构出具的经审核通过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原件1份);
  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应提交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份)
  2)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③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原件1份);
  ④施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需一并提供)(原件1份);
  ⑤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焊工证(复印件1份);
  ⑦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1份);
  ⑧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防雷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原件1份);
  ⑨业主或项目有变更时,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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