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④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设计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③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出具合格意见; ⑥施工中所采用的电涌保护器等防雷产品已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