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负责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审批依据 |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
审批收费 | 1、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2002]267号中的具体技术性工作项目确定,由承担地震安评工作的有资质单位收取。 |
受理窗口 |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