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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来源: 时间:2017-09-14 12:00:23 分享到:

申请事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负责机构

行政审批局

审批依据

2003121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
  (二)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等国家有关强制规范。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200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宗地图(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工程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
  (五)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报告(原件1份)。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审批收费

1、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2002]267号中的具体技术性工作项目确定,由承担地震安评工作的有资质单位收取。
  2、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0.7‰收取,最高不超过2600元。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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