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复印件1份) (三)施工企业签署开工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 (四)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复印件1份); (六)墙改费票据(复印件1份); (七)人防费票据(复印件1份); (八)建设单位在开发区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复印件1份); (九)施工单位在开发区缴存的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复印件1份); (十)建筑施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书(原件1份); (十一)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原件2份)。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