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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 时间:2017-09-14 14:12:48 分享到:

申请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负责机构

行政审批局

审批依据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
  (五)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六)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站点)》(原件4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复印件1份);
  (三)供应站点外立面彩色照片(原件1份);
  (四)供应站点负责人(管理人员)、送气工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原件1份);
  (六)抢修抢险人员名单(任命文件、身份证等)和装备、工具清单(复印件1份);
  (七)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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