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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来源: 时间:2017-09-14 14:14:04 分享到:

申请事项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负责机构

建设局

审批依据

(一)根据2011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申请使用的人防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申请表;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并查看原件);
  (三)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工程所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工程所属单位自己使用的除外);
  (四)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人防工程防洪措施以及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措施。

审批收费

(一)本行政审批不收费,但每年定期审验时收取审验费。
  (二)收费标准:暂时未订。
  (三)收费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验审,并按规定收取验审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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