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原件4份); (二)施工图审查初审意见(含节能)(原件1份); (三)勘察、设计企业针对初审意见的答复(原件1份); (四)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表(原件1份); (五)勘察接收证明(复印件1份); (六)建设单位与审图机构签订的审查协议(复印件1份); (七)单体方案审查表(复印件1份); (八)民用建筑节能方案意见书(复印件1份) (九)如需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须提供区地震局关于对该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 (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原件4套)和工程勘察报告(原件1份); (十一)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经审查合格的配套建设燃气管道施工图(复印件1份); (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道燃气工程联网的函(复印件1份)”; (十三)墙改费、建筑垃圾处置费票据(复印件1份); (十四)审图机构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属于外省的设计企业,须提供自治区住建厅出具的《入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备案通知书》;属于外省的勘察企业须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