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批 |
负责机构 | 行政审批局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 (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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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项目: |
审批收费 | (一)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
受理窗口 |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