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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批

来源: 时间:2017-09-14 14:18:20 分享到:

申请事项

应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批

负责机构

行政审批局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二)根据2011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

(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三)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项目:
 
第一阶段: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审核(总平面图审批)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查看原件,存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总平规划设计图(6份,光盘1个)
 
第二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设计条件审批)
 
(一)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许可审批表(原件一份);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及规划设计红线图(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电子文件光盘一份)。
 
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批准行政许可(施工图审批)
 
(一)《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项目人防初步设计文件(原件一份);
 
(五)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份(复印件);
 
(六)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方案》(原件一份);
 
(七)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出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原件二份);
 
(八)经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或人防主管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审查的人防工程各个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一份【包括:平时、战时两种工况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施工蓝图一份(其中建筑专业包括:整一套人防战时施工蓝图另加两份战时平面蓝图;首层、地下各层平时平面蓝图各一份);防空地下室结构计算书一份;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电子文件一份(光盘内容包括:各专业人防施工图分别设置目录存放,图形文件以AUTOCAD格式存盘;防空地下室顶板、顶板梁、底板、底板梁、墙体、人防门框墙、战时封堵门框等结构计算数据。)】;
 
(二)易地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一阶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审批
 
(一)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减免审批需两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减免审批需两份);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减免审批需两份);
 
(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及规划设计红线图(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减免审批需两份);
 
(五)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图(原件一份,光盘一张),(减免审批需两份)
 
(六)属于因自然灾害需重建的民用建筑,提交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出具灾害证明(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两份);
 
(七)属于因危房需重建的住宅和因自然灾害需重建的民用建筑应有房产部门出具的原有建筑面积证明或房产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两份);
 
(八)属于危房翻新的项目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危房鉴定证明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两份);
 
(九)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项目应提供政府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两份)。
 
(十)属于享受其他国家另有规定减免政策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两份)。
 
要求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按顺序排列拼叠A4大小装入文件袋送审。
 
第二阶段: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原件四份);
 
(三)建设单位项目经办人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减免审批需三份)
 
(四)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批复(第一阶段申报同意后,我办出具,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减免审批需复印件三份);
 
(五)经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的部分建筑设计施工蓝图一份(包括各单体建筑说明、各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相应光盘资料一张);(减免审批需两份);
 
(六)经建委审核后的南宁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七)根据具体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审批收费

(一)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收取易地建设费。
 
(三)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
根据2011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低于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三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
 
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目前开发区参照此标准。)
 
2)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
 
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3.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   462号第四条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2)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为: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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