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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

来源: 时间:2017-09-14 14:19:17 分享到:

申请事项

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

负责机构

行政审批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申请条件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自行组织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
  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复印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招标人成立的招标组织机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拟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办法)。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复印件(复印件1份);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6.招标代理协议书(合同)(复印件1份);
  7.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办法)(复印件1份)。
  注: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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