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 |
负责机构 | 建设局 |
审批依据 | (一)2011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2004〕国人防办字第67号第七条 |
申请条件 | (一)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 第一阶段:项目建议书审核批准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受理窗口 |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