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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

来源: 时间:2017-09-14 14:20:19 分享到:

申请事项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

负责机构

建设局

审批依据

(一)2011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号)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2004〕国人防办字第67号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符合人防规划、资金到位、技术上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三)造价审核的工程量计算正确,套用定额合适,符合人防工程费用定额和当地造价政策。
  (四)开工报告应在办理招标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具备了开工条件方可批准。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第一阶段:项目建议书审核批准
  1.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的项目建议书一份(原件);
  2.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申请立项的请示文一份(原件)。
  第二阶段:方案阶段审核批准
  1.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请示文一份(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一式七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原件,一式六份);
  第三阶段:初步设计文件阶段审核批准
  1.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请示文一份(原件);
  2.初步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一式七份);
  3.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原件,一式六份);
  第四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核批准
  1.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请示文一份(原件);
  2.人防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
  3.经人防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一套(含光盘);
  第五阶段:开工报告审核批准
  1. 工程所在地的人防办的请示文一份(原件);
  2.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
  3.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份(复印件);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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