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8:30-18:00
周六至周日 :休息
客服热线:0771-5870555
邮箱:214567235@qq.com
申请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核发
负责机构
规划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三)须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及其他具体要求。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委托书1份,附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 (三)中标(或发承包)通知书复印件1份;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复印件各1份; (五)经审查的建施图2套及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 (六)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查表复印件1份; (七)用红线标注拟建建筑单体的总平图复印件1份; (八)《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九)小城镇建设配套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1份(按规定需缴纳该项费用的项目须提供); (十)由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的施工图测绘报告书原件1份(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 (十一)管辖区管道燃气工程联网的函(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 (十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收费
(一)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为工程投资总额的1.5%,依据为桂政发〔1995〕82号、桂财综〔2007〕54号; (二)规划技术服务费:住宅及其他建筑1元/平方米,营业性用地或设施1.8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企业专用道路0.7元/平方米,工程管线及其他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为工程投资额的万分之五,其他(军事设施、中小学教育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收取技术资料费50元/项目,依据为桂价房字〔1999〕50号
受理窗口
审批局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