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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来源: 时间:2017-09-14 11:39:26 分享到:

申请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负责机构

规划管理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申请单位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三).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手续;
  (四).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及其他具体要求。

申  请  应  交  材  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法人委托书1份,附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单体建筑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各1;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七)竣工测量报告书原件1份,并附光盘1张;
  (八)有违法建设行为的,须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发票复印件1份;(九)规划验线合格单复印件1份;
  (十)竣工图1套;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房产竣工测绘报告书原件1份;
  (十二)建筑四个立面照片1组;
  (十三)规划监察跟踪卡原件1(20127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十四)项目围墙及场地平整验收合格单原件

审批收费

不收费

受理窗口

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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